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民初20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季宏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季宏明,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0651号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管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雯,女。被告:季宏明,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唐爱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来红,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宏明、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健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