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0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季宏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季宏明,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0651号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管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颖,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雯,女。被告:季宏明,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唐爱兵,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来红,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宏明、上海市宝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伟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健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