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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兴明、王小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兴明,王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二段23、25号4楼3、4号,组织机构代码:68416172-8。法定代表人:伏勇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琳瑶,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彬,四川启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兴明,男,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被申请人王小刚,男,汉族,1983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明、王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923执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宗建审判员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佳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