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再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童青松因与被申请人罗玉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童青松,罗玉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再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童青松,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玉连,女,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再审申请人童青松因与被申请人罗玉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湘13民申14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童青松以其与罗玉连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童青松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青松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再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童青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赞辉审 判 员 谢回力审 判 员 王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