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维峰与沭阳县刘集镇槐树村村民委员会、陈合运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沭阳县刘集镇槐树村村民委员会,唐维峰,陈合运,钱士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沭阳县刘集镇槐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沭阳县刘集镇槐树村。法定代表人:刘跃,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法,沭阳县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维峰,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陈合运,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一审被告:钱士朋,男,196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再审申请人沭阳县刘集镇槐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槐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唐维峰、一审被告陈合运、钱士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2015)宿中民终字第00588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苏民申326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槐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道法、被申请人唐维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一审被告陈合运、钱士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槐树村委会提供新的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槐树村委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孙 权审判员 万 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露露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