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路与合肥然美贸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路,合肥然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3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路,男,199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然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叉口乐富公寓1幢办1604。法定代表人解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燕,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系公司的员工。上诉人韩路因与被上诉人合肥然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然美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路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案件受理费由然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存在错误,遗漏了然美公司在详细功效介绍中着重强调其产品均有美白功能的事实。二、一审判决认定然美公司的宣传存在明显不当,但认定不足以对韩路构成欺诈缺乏依据。然美公司在2016年2月就知晓其网页存在虚假宣传,然美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表示正在进行修改,但在2月至7月五个月时间并未改动,存在误导消费者购买的可能,但对其不当的宣传一直从未修改,理由是加了隐藏的友情提示,但对其友情提示然美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韩路购买时实际存在。故然美公司存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而为了增加销售量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韩路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三、一审判决认定韩路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涉案化妆品,购买68盒化妆品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应赔偿缺乏依据。韩路从未有过类案维权诉讼,一审法院仅凭主观臆断和推测就认定韩路明知存在问题缺乏依据。四、个人或单位只要未将所购商品再次用于生产销售均属法律所指的消费者,现无证据证明韩路购买化妆品系用于再生产、经营,一审法院认定韩路并非正常消费者而非依据。五、一审法院认定韩路在购买涉案产品后申请退款不退货且在然美公司未答应其要求后提起诉讼是为了获得相应赔偿缺乏依据。六、一审程序存在明显疏漏,不合法,有违公平原则。然美公司辩称:服从原审判决。韩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然美公司退还货款5158元并三倍赔偿损失1547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然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9日,韩路以网名为“tb10011153”的名义,在天猫商城由然美公司开设的自然堂然美专卖店购买了68盒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霜,其中34盒为柔粉色,34盒为自然色,共计金额为10326元。在购买前韩路向专卖店的客服人员咨询了相关问题,其中询问哪个色号的隔离防晒化妆品效果好时,客服人员回答根据人的肤色决定的,一般情况为自然色、柔紫色;韩路继续询问是否为柔粉色,客服人员回答也就是柔粉色。2016年7月9日,韩路支付了货款10326元,2016年7月10日然美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向韩路发送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霜柔粉色34盒、自然色34盒。2016年7月17日,韩路再次向专卖店客服人员进行了咨询,韩路反映,其所购买的商品根本不具备防晒功能,并且其已天猫商城反映了问题。客服人员回答韩路自然堂轻透无暇修颜霜具备防晒功效,而韩路所购买的商品确无防晒功效,并向韩路标注功效的上述两种不同化妆品的网页快照。2016年7月20日,韩路向专卖店提交了两份申请,其中一份申请为: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霜自然色,申请退款5158元,仅退款,售后说明为虚构防晒效果、根本不具备防晒功能,请卖家提供证明其具有防晒功效的凭证。另一份申请为: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霜柔粉色,申请退款5168元,仅退款,售后说明为虚构防晒效果、根本不具备防晒功能,请卖家提供证明其具有防晒功效的凭证。然美公司未予以退款。另查明:在专卖店的网页对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霜的介绍中载明:颜色分类为01亮白色、02柔粉色、03自然色;功效为滋润、防晒、遮瑕、自然度、持久度、保湿、美白、提亮肤色等。在专门的产品详情网页中,对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进行了详细的功效介绍。其中01亮白色:适合白皙或者想要白皙的MM,良好的遮瑕效果,有效遮盖白皙肌肤颜色不均匀,或痘痘痕迹。滋润度、改善肤色、持久性、提亮肤色为五星。其中02柔粉色:适合所有肌肤,带来健康红润好气色。良好的遮瑕效果,有效调节肌肤暗沉和偏黄色调。滋润度、改善肤色、持久性、提亮肤色为五星。其中03自然色:适合偏暗沉肌肤。良好的遮瑕效果,修饰明显瑕疵,妆容自然亮泽。滋润度、改善肤色、持久性、提亮肤色为五星。再查明: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霜02柔粉色由“伽蓝(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备案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200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了《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载明:化妆品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不得暗示疗效,不得进行虚假宣传,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殊功效。在双方聊天记录的最后韩路表明将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韩路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订单详情及物流详情、订单详情及物流详情、交易快照截图、《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然美公司提交的自然堂雪润多重防晒隔离霜柔光紫产品宣传页面、韩路与然美公司的完整聊天记录、售后信息、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指引征求意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韩路于2016年7月9日向然美公司购买了68盒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霜02柔粉色、03自然色化妆品、价格为10326元事实清楚。本案所涉的讼争产品为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霜02柔粉色,价格为5168元。涉案产品为非特殊化妆品,功能栏中标明了具有防晒、美白等功效,违反了《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的规定,作为自然堂系列化妆品的销售企业,上述宣传明显不当,且可能误导正常消费者。然美公司理应及时改正上述不当宣传,其在审理中称正在遂步的修改中的意见一审法院难以采信。根据韩路与然美公司客服人员的聊天记录,韩路首次询问时并未明确其询问的产品为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霜产品,而咨询的是隔离防晒功效的产品,因此,上述聊天记录中并不能明确韩路咨询的产品为自然堂雪润晶彩裸透气垫霜,因此,聊天记录不能证明然美公司客服故意告知韩路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韩路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且从然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聊天记录中可以确定然美公司销售的自然堂产品中存在具备防晒功能的产品,因此,然美公司也无必要诱导韩路购买不具备防晒功能的产品。韩路一次购买了68盒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的保质期为36个月的事实,且每瓶化妆品所具备的使用时间,一般情况无法在化妆品的保质期内将上述化妆品使用完毕。一次购买大量的化妆品不能证明其为生活所需。另外,韩路在购买了68盒产品后申请了退款不退货且在然美公司未答应其要求后表示要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足以推定其购买68盒化妆品的目的是为获得相应赔偿即牟利利益为目的。据上,虽有证据证明然美公司在涉案产品的宣传中违反相关规定,但该唯一证据不足以证明然美公司有故意告知韩路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韩路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即韩路主张然美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欺诈证据不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的三倍。因韩路购买产品以得到赔偿为目的,且其无证据证明然美公司销售商品过程有欺诈行为,故一审法院对韩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韩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元,由韩路负担。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虽然美公司在涉案产品的宣传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宣传不当的情形,但韩路提交的聊天记录尚不足以证明然美公司客服存在故意告知韩路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韩路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结合韩路一次性购买68盒化妆品以及韩路在事后申请退款不退货等情形,一审法院认定韩路有关然美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时存在欺诈的主张证据不足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韩路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6元,由上诉人韩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顾 平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泽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