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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民初9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丘文静与何博文、惠州市鑫海川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文静,何博文,惠州市鑫海川实业有限公司,黎宇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9776号原告:丘文静,女,汉族,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林立枢,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博文,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乐平市。被告:惠州市鑫海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南坛横江二路22号101房。法定代表人:陈彩。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晓斌,广东凡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宇东,男,汉族,1990年8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文静诉被告何博文、惠州市鑫海川实业有限公司、黎宇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丘文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丘文静负担。审判长  龙伟永审判员  肖石平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