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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巧妙、张辉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妙,张辉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巧妙,女,1987年9月9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张辉灵,男,1982年8月19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3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辉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辉灵的存款及收入173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