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彭建来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彭建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冯国红,副行长。被执行人:彭建来,男,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诉被告彭建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彭建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彭建来支付透支本金4,953.55元、利息2,201.51元、滞纳金291.76元、其他费用25元以及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全部透支欠款结清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1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全国车辆系统、房产、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彭建来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