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顾伟民与臧仲华、蒋亚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伟民,臧仲华,蒋亚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905号原告:顾伟民,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委托代理人:王龙,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仲华,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蒋亚方,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顾伟民诉被告臧仲华、蒋亚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伟民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伟民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且不���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伟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受理减半费1595元,由原告顾伟民负担。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