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王文生、黄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王文生,黄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3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文生,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素彬,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文生、黄素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81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且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