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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华毅与被执行人牟长祥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毅,牟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华毅,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龙江县黑岗乡三家子村。被执行人牟长祥,男,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北满特钢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毅与被执行人牟长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华毅于2017年3月1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99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牟长祥给付赔偿款款4906.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牟长祥已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19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文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