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艳龙与袁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龙,袁天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066号原告:徐艳龙,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袁天威,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押于安达市看守所。原告徐艳龙与被告袁天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艳龙,被告袁天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艳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袁天威给付借款60,000.00。事实和理由:2010年12月30日袁天威在徐艳龙处借款6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到期后未给付借款。徐艳龙多次向袁天威索要借款,袁天威以各种理由推诿,故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借款。袁天威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本人在押现在没有能力给付借款。本院认为,袁天威承认徐艳龙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徐艳龙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袁天威向徐艳龙借款60,000.00元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借据真实有效。徐艳龙要求袁天威给付借款的诉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袁天威给付徐艳龙借款6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袁天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馨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