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丽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474号原告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黄新村北里甲11号楼。法定代表人卢宝刚,总经理。被告王丽红,女,年龄不详,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城建弘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