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3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玉香、吴学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玉香,吴学艺,刘丹,刘海,王木水,苏素香,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和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家饰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嘉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艺石业有限公司,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389-1号原告:合肥皖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易居时代公司1#601、605、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51109K。法定代表人:陈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贤林,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玉香,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吴学艺,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刘丹,女,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刘海,男,汉族,1987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王木水,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苏素香,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人民政府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2948626W。法定代表人:王木水。被告: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东怡金融广场B-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5738935G。法定代表人:吴学艺。被告:合肥和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吴学艺。被告:安徽家饰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华东国际建材中心运法定代表人:刘丹。被告:安徽嘉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法定代表人:吴景斌。被告:安徽东艺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庐阳区濉溪法定代表人:吴景斌。被告: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丹。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衍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皖0104民初238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黄玉香、吴学艺、刘丹、刘海、王木水、苏素香、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和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家饰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嘉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艺石业有限公司、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黄玉香、吴学艺、刘丹、刘海、王木水、苏素香、安徽腾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和亦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家饰界投资有限公司、安徽嘉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东艺石业有限公司、合肥豪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80500元的查封。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利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