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弋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丽璜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璜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弋刑初字第9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丽璜,女,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弋阳县财政局中畈乡财政所一卡通操作员,弋阳县人,住住弋阳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4日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现在家。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4)83号起诉书、弋检公诉刑变诉(2017)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黄丽璜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丽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丽璜于2009年11月30日至2013年6月期间被弋阳县财政局聘用为中畈乡财政所临时助征员,从事一卡通操作员工作。2008年12月,周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弋阳县恒信家电城(后更名为个体工商户周某)”取得了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资格。2012年1月至8月期间,周某冒用其他农户的身份信息,虚构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事实,向弋阳县中畈乡财政所提供虚假资料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被告人黄丽璜在任中畈乡财政所一卡通操作员期间,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家电补贴材料的真实性,而且没有对个人补贴在两台以上(含两台)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100%的跟踪,致使周某骗得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814668.47元。由于周某的骗补行为被发现,中畈乡财政所将周某2012年7-8月份申领的部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冻结未发放,未发放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为389661.48元,周某实际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425006.99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弋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丽璜身为弋阳县中畈乡财政所“一卡通”操作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国家造成425006.99元的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黄丽璜的供述、证人周某、占某、江某等人的证言、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刑终338号刑事判决书、农户购买家电统计表、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家电下乡抽查记录等文件、财政所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财政所资金管理制度、弋阳县乡财县管资金流程图、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流程、弋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畈乡财政所出具的证明、中畈乡各网点家电下乡销售数据、家电下乡虚假信息追加资金结算票据、户籍信息、身份证明等证据。被告人黄丽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犯罪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认罪,其工作职责是收集农户购买家电下乡补贴申报的材料,然后将基础数据录入到电脑的系统中,关于对享受补贴的农户回访,其只知道购两台家电以上的农户需要回访30%。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按政策规定弋阳县具有农业户口的并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人员均可享受补贴,每户对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2009年2月25日经弋阳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弋阳县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周某(已判刑)经营的“弋阳县恒信家电城(后更名为个体工商户周某)”经弋阳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得了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资格。被告人黄丽璜于2009年11月30日至2013年6月期间被弋阳县财政局聘用为中畈乡财政所临时助征员,从事家电下乡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操作员工作,主要负责分资金种类建立健全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册、台账,审核、管理“一卡通”受补农户基础信息,办理农户基础信息资料变更事项等。2011年5月1日起弋阳县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先行垫付资金,然后财政兑付的方式,改由原来实行的农户本人持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申报。周某于2012年1月至8月期间向弋阳县财政所虚假提供农户信息资料到弋阳县中畈乡财政所申报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在这期间,被告人黄丽璜在中畈乡财政所接收了周某提供的农户信息资料,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家电补贴材料的真实性。2012年7月份,被告人黄丽璜发现周某存在骗补行为后,弋阳县中畈乡财政所未将2012年7月至8月的补贴资金389661.48元发放下去。被告人黄丽璜于2012年8月31日向弋阳县公安局报案,弋阳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周某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周某在法院审理期间提供证明称其在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期间,为216户农户垫付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291065元(其中有41户为非农户、24户为重复农户、17户为超限购买农户共计享受补贴金额为136057.5元),周某诈骗案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周某实际骗取已发放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为206066.99元。2012年11月22日周某向弋阳县公安局缴纳没收款50万元。被告人黄丽璜于经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口头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黄丽璜的供述共四份,证明:(1)中畈乡财政所关于家电下乡补贴工作没有具体分工,其中黄丽璜是“一卡通”操作员,主要负责资金种类建立健全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册、台账、管理“一卡通”受补农户基础信息资料,办理农户基础信息资料变更事项。关于家电下乡黄丽璜负责收集农户资料录入电脑之后造清单,再拿给所长复核,所长复核后盖财政所公章,盖了公章就代表资料齐全,可以发放家电下乡补贴,再把清单拿到信用社去,由信用社将补贴发放到农户一卡通存折上。(2)黄丽璜在任中畈乡财政所“一卡通”操作员期间员审核家电下乡补贴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认真审核家电下乡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3)对于购买两台以上(含两台)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黄丽璜和财政所长占某一直按照30%的比例来抽查,20%是电话回访都是黄丽璜打的,上门回访10%一般都是财政所所长带着所里的人一起去,有时候黄丽璜也会跟着去,回访了的都有记录。(二)证人证言1、证人占某的证言,证明:(1)中畈乡财政所关于家电下乡工作的分工情况为:一卡通操作员黄丽璜负责收集家电下乡补贴申请资料,并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之后将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补贴系统中,资料的装订和保管也是由黄丽璜负责,除此之外黄丽璜还负责电话回访,上门回访黄丽璜有时候会去,占某负责复核家电下乡清单和拨款申请书等工作,关于家电下乡产品农户的回访,电话回访一般由一卡通操作员负责,上门回访一般由占某带着所里的人一起去。(2)黄丽璜没有认真审核家电下乡补贴申请相关资料;(3)对于购买两台以上(含两台)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他和黄丽璜一直按照30%的比例来抽查,并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进行100%的抽查,按30%的比例回访是由县家电下乡领导小组规定的,回访也做了相关记录。2、证人江某、何某的证言,证明:中畈乡财政所关于家电下乡工作一般由黄丽璜负责审核补贴申请材料,由所长占某复核;因为没有参与家电下乡工作,很多关于家电下乡的事情不清楚。3、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乡财政所应对购买两台以上(含两台)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进行100%的抽查,抽查、回访属实的才能发放补贴。4、证人陈某、徐某、艾某1的证言,证明:中畈乡财政所没有认真审核家电下乡补贴申请资料,也没有认真回访。5、证人方某1、严某、方某2、董某的证言,证明:中畈乡财政所对购买两台以上(含两台)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进行100%的回访。6、证人金某、周某的证言,证明:216户购买家电的人中,41户是非农户口,24户是重复农户,17户是超限额农户。(三)书证1、《财政所岗位设置和主要职责》、《财政所资金管理制度》、《弋阳县乡财县管资金流程图》、《财政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流程》,证明:(1)财政所对纳入“一卡通”发放的惠农补贴资金,要建立健全农户发放信息采集电脑录入的监督审核机制,在信息录入电脑后,要有录入人之外的其他人员对录入信息及生成的银行发放表进行复核,最后确定的补贴发放表要严格执行张榜公布制度。对年纪较大、行动不便的农户,要建立回访制度。(2)“一卡通”发放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分资金种类建立健全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清册,台账,管理“一卡通”受补农户基础信息,办理农户基础信息资料变更事项,做好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2、家电下乡相关文件共15份,证明:乡镇财政所在家电下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1)乡镇财政所应严格执行家电下乡政策,认证审核农民补贴兑补资金。材料及信息不全的,应暂停兑付补贴,有作假嫌疑的,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彻底检查。采取商家代垫补贴方式的,乡镇财政所必须对购买发票、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以及购买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同时审核确认后,方可拨付补贴资金。对已补贴结果应当及时进行公示,方便群众监督。(2)县乡财政主管部门对个人补贴在两台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100%的跟踪。(3)2011年5月1日起弋阳县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先行垫付资金,然后财政兑付的方式,改由原来实行的农户本人持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申报。3、弋阳县家电下乡补贴信息抽查回访记录,证明:中畈乡财政所对购买两台以上(含两台)的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没的按照文件规定进行100%的回访,进行了约30%的回访。4、江西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及上饶市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证明:(1)家电下乡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共4年时间。家电下乡补贴标准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3%予以补贴。在补贴周期内,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2)文件对骗补行为、违规行为、其他行为作了区分。5、弋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弋阳县中畈乡财政所出具的证明、中畈乡各授权网点在2012年1月-2012年8月的销售数据、家电下乡虚假信息追加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周某于2012年1-8月份期间共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领取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814668.47元。由于周某的骗补行为被发现,后将周某2012年7-8月份申领的部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冻结未发放,未发放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为389661.48元。6、(2016)赣11刑终338号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周某骗补下乡补贴资金206066.99元,未遂389661.48元。垫付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36057.5元。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周某向弋阳县公安局缴纳没收款50万元。7、非农户购买家电统计表、农户重复购买家电统计表、农户超限额购买家电统计表,证明有82户不符合家电下乡补贴规定的享受了补贴共计136057.5元。8、被告人黄丽璜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丽璜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9、弋阳县中畈乡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弋阳县财政所出具的证明、县财政局2009年11月30日会议记录复印件,证明: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黄丽璜被弋阳县财政局聘用为中畈乡财政所临时助征员,在2009年11月30日至2013年6月28日期间从事“一卡通”发放管理员工作。10、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弋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办案干警打电话通知被告人黄丽璜的朋友吴江斌,吴江斌再通知黄丽璜,后黄丽璜主动到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丽璜身为弋阳县中畈乡财政所家电下乡工作“一卡通”操作员,没有严格执行应由农户持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相关材料申报补贴的办理要求,而对周某代垫代办的申报仍然接收录入,也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的要求对家电下乡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给国家造成了342123.49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丽璜的违法行为给国家造成了425006.99元的经济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国家经济损失数额包括周某的诈骗数额和周某的违规数额,共计342123.49元,剩余82883.5元是否是国家损失,证据不足。被告人黄丽璜案发后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丽璜发现周某的骗补行为后,采取措施有效阻止了更严重的后果发生,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丽璜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有悔罪表现,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可免于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丽璜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余 婷人民陪审员 江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春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