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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均伟、龙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均伟,龙秋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002号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陆川县温泉镇西滨中路38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春,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营,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系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规部职员。被告:姚均伟,男,汉族,1984年6月4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被告:龙秋丽,女,汉族,1984年10月8月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姚均伟的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姚均伟、龙秋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50.00元(原告已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陆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黄永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金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