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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1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法定代表人:张庆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生,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伟,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生,现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丰润区幸福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鸽。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集团公司)与被告昌吉州玉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玉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6)新0109民初5172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玉阳公司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执30号案件中的案款2910888.65元。解封申请人玉阳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由本院作出判决,现上诉期已过,双方均未上诉,故玉阳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玉阳公司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执30号案件中的案款2910888.65元的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