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与陈海东、吴仰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陈海东,吴仰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1民初47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住所地:孝昌县城区东洪花大道*号。代表人:吴海明,该行行长。被告:陈海东,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告:吴仰红,女,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址同上,系陈海东之妻。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与被告陈海东、吴仰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柳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闵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