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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贾海钊、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海钊,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201号申请人:贾海钊,男,汉族,1950年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担保人:党冠军,男,汉族,1956年7月27日生,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长青园*号。被申请人: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大冶镇朝阳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小红,经理。申请人贾海钊与被申请人登封市钰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15万元的硅砖(供NSSMC君津5号焦炉用硅砖)予以查封。担保人党冠军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27号鹏程花园(茗吕仕家)5号楼1单元3层4号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315万元的硅砖(供NSSMC君津5号焦炉用硅砖)予以查封。期限二年。将担保人党冠军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区区航海中路27号鹏程花园(铭品仕家)5号楼1单元3层4号房屋(郑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