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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滨与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金融行政管理(金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滨,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55号原告:胡滨,女,汉族,1957年6月14日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代理人:彭清华,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2000457266386T。法定代表人:张锦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梁智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林波,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滨诉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人力社保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胡滨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胡滨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滨负担。审 判 长  刘香霞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司柄翔李凯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