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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鲁万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万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9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万东,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庆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傅建伟,义乌市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万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万东及其辩护人傅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鲁万东经事先踩点后至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75号被害人季某经营的老信祥珠宝商行后面小巷,借助停在巷内的一台挖掘机爬上二楼缓台,通过二楼缓台一直走到老信祥珠宝商行二楼落地窗外,后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撬开固定落地窗的木条,并将连接落地窗的玻璃胶割开,拉开落地窗后进入老信祥珠宝商行,用小刀撬开柜台侧门,窃得价值人民币1999151元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镯、黄金吊坠294件。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盗窃现场所提5枚指印系被告人鲁万东所留。现被盗赃物已全部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7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鲁万东在义乌市后宅街道亚都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鲁万东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季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楼某、李某、戈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被盗物品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检验结果清单,手印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监控视频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鲁万东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万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鲁万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鲁万东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万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31年2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雪花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