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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曾楠、南康市明尚广告设计经营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楠,南康市明尚广告设计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1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楠,女,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南康市明尚广告设计经营部,经营场所: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通站大道G区A1号。经营者:方辉明。本院在执行曾楠与被执行人南康市明尚广告设计经营部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南康市明尚广告设计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存款、股权和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