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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赵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赵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368号原告:赵某1。被告:赵某2。被告:赵某3。被告:赵某4。被告:赵某5。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被告赵某3、被告赵某4、被告赵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刘某2010年1月13日的遗嘱有效;2、判令由原告继承位于青岛市邱县路**号*单元****户的房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被继承人即原、被告母亲刘某于2014年8月19日去世。2010年1月13日,原告母亲刘某在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立下遗嘱,指定由原告继承位于青岛市邱县路**号*单元****户房产一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继承案件应当依法查明被继承人的身份及继承人的范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1称被告赵某2去世,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原告赵某1对于被继承人刘某的继承人范围和身份情况不能充分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导致无法查清本案继承人的范围,故原告赵某1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