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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武花娥诉郭俊龙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花娥,郭俊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288号原告武花娥,女,汉族,1947年2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俊生,男,霍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俊龙,男,汉族,1964年6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玉龙,男,霍州市鼓楼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花娥诉被告郭俊龙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花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花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武花娥承担。审 判 长  赵保瑞审 判 员  池青霞人民陪审员  郭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荣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