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卢劲强、张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劲强,张自成,罗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卢劲强,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张自成,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罗云芝,女,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劲强申请张自成、罗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