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三执民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张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张明虎,张章迪,张明撑,章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泗淋乡定向路,组织机构代码:775733912。法定代表人罗加伟。被执行人张明虎,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其他,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张章迪,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农民:其他,住三门县。被执行人张明撑,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农民:其他,住三门县。被执行人章继敏,女,1985年12月19日出生,农民:其他,住三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明虎、张章迪、张明撑、章继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章继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章继敏自收到通知书之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章继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继敏存款44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