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洪平与庄骆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洪平,庄骆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194号原告:汪洪平,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庄骆骆,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庄骆骆银行存款103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庄骆骆银行存款103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