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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洪平与庄骆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洪平,庄骆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194号原告:汪洪平,女,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庄骆骆,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庄骆骆银行存款103000元;划拨被执行人庄骆骆银行存款103000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