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徐德彬与安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彬,安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693号原告:徐德彬,男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系安达市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朱志娟,职务局长。原告徐德彬与被告安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德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德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维修费54,510.35元及利息21,586.00元(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7年2月5日止,共66个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合计76,096.35元;2、要求被告返还评估费30,000.00元及利息8,280.00元(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共46个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合计38,2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5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安达市一道街原体育馆维修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欠原告工程维修费54,510.35元未付。2012年4月11日,被告拟将安达市一道街原体育馆房屋出售,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垫付房屋评估费30,000.00元。评估程序完成后,由于其他原因该房屋未出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维修费54,510.35元及返还垫付的房屋评估费30,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支付利息。安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如下:1、夏德君出具的体育馆维修工程说明1份;2、评估费票据一份;3、本院依职权在被告处调取原告交付给被告票据2份;4、安达市文化体育局拟出售安达市体育馆资产评估报告书一份;5、夏德君询问笔录1份。对以上证据,因被告未出庭进行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安达市体育馆年久失修,2011年8月5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安达市一道街体育馆维修工程承包给原告,由原告先行垫付资金对体育馆进行维修。原告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维修费54,510.35元,原告将维修票据两张计49,000.00元交付被告,被告至今未付此款。2012年4月11日,被告拟将安达市一道街体育馆房屋出售,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垫付房屋评估费30,000.00元,体育馆售出后将评估费返还原告。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评估费30,000.00元,由安达市国惠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安达市体育馆进行了评估。后由于其他原因该体育馆未出售,被告未将该评估费返还原告。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体育馆进行了施工维修,且竣工后,被告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垫付工程款54,510.35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欲对体育馆出卖,由原告为被告垫付的评估费30,000.00元,被告理应返还给原告,因双方未对此款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安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付徐德彬工程款54,510.3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安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返还徐德彬评估费3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徐德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8.00元,由徐德彬负担675.00元,安达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担1,9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彦辉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