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义承、周智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义承,周智圣,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义承,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周智圣,男,汉族,吉水县人,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杨小红,女,汉族,吉水县人,吉安市吉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义承与被执行人周智圣、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吉安市甘雨亭超市有限公司协助提取租赁周智圣、杨小红甘雨亭吉水店店面的租金597000元,但协助执行人只付了539469.46元,尚欠57530.54元未协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协助执行人吉安市甘雨亭超市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吉安分行营业部1509212009000118236账号上的存款57530.54元至吉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建设银行吉水支行36001451019052500834-000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新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凌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