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终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尔东、刘敏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尔东,刘敏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民终9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尔东,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敏良,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尔东因与被上诉人刘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尔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被上诉人刘敏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尔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敏良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敏良负担。事实与理由:1、刘敏良并非适格的原告主体,王尔东与潘国军存在交易关系,潘国军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了冯佳峰,与刘敏良无关,刘敏良无权主张本案债权。2、王尔东与潘国军间账目尚未结清,部分有质量问题的扣板还未处理,故欠条上予以注明,现不具备结算的条件。刘敏良辩称,刘敏良与潘国军间不存在合伙关系,王尔东也在欠条中载明是欠刘老板的货款,足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王尔东与刘敏良之间。王尔东在欠条中并未注明有质量问题,王尔东所写的“扣板处理好结账”是在2016年2月5日,距今已一年多,王尔东不能因没有将扣板卖出去就拒付货款。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敏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尔东立即支付扣板款85000元及其利息损失(从2016年10月18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王尔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4日,王尔东向刘敏良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扣板款计33000元。2014年10月29日,王尔东向刘敏良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扣板款计22000元。2016年2月5日,王尔东向刘敏良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扣板款计30000元。时至今日,王尔东尚欠刘敏良扣板款85000元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尔东在收到刘敏良出卖的货物后,应及时支付货款,但王尔东拖欠不付,是引起此次诉讼的责任者,王尔东应承担向刘敏良支付所欠货款850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尔东支付刘敏良货款8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自2016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案件受理费963元,由王尔东负担。二审中,王尔东提供了微信聊天录音一份,对方是马朱红,系刘敏良的妹夫,证明王尔东与刘敏良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刘敏良质证认为,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明王尔东主张的事实。经审查,本院认为,录音中当事人的身份不明,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能确认。本院经审理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尔东对其出具的三份欠条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王尔东认为其中2014年的两份欠条是出具给徐利松的,2016年的欠条是出具给潘国军的,其与刘敏良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对此,本院认为,2014年的两份欠条主文中明确载明了债权人系“刘”、“刘老板”,王尔东主张债权人是徐利松,明显与事实不符。对于2016年的欠条,王尔东称是出具给潘国军的,也无证据证明,且上述三份欠条均由刘敏良持有,刘敏良据此向王尔东主张权利,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2016年的欠条上注明的“扣板处理好结账”,王尔东称部分扣板系残次品,应作退货处理,由于截至目前尚未退货,故不符合结账的条件。本院认为,仅以该注明的内容无法证明系扣板存在质量问题,并且王尔东至今也无法确定需要退货部分的具体金额。因此,王尔东关于不具备结算条件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尔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王尔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褚 翔审 判 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