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新勤与卢瑞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勤,卢瑞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870号原告:王新勤,女,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涛,高密崇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瑞春,女,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贞,高密华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金龙大厦A座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680657646P。负责人:张月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该公司职工。原告王新勤诉被告卢瑞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7005.1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30日7时25分,被告卢瑞春驾驶鲁G×××××号牌的小型轿车,沿高密市康成大街由东往西行驶至东栾家庄路口时,与沿东栾家庄由北往南左拐弯的原告骑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本次事故经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卢瑞春与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卢瑞春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已经投保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负担。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元,要求返还。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车损4420元,要求一并处理。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可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赔偿被告卢瑞春车损500元、返还医疗费2000元,共计给付被告卢瑞春2500元;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000元;于2017年7月19日前汇入原告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20500元(账号:62×××68)、汇入被告卢瑞春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密支行的账户2500元(账号为62×××76);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嘉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