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穆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洪海、王崇云、韩丙林、周娟娟、张现金、姜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穆棱市支行,肖洪海,王崇云,韩丙林,周娟娟,张现金,姜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5执1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穆棱市支行,所在地穆棱市。代表人任庆波,男,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鞠金凤,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肖洪海,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王崇云,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肖洪海(系被告王崇云的丈夫),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韩丙林,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穆棱市穆棱镇西岗村村民,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周娟娟,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韩丙林,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张现金,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姜兆荣,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委托代理人张现金,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穆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洪海、王崇云、韩丙林、周娟娟、张现金、姜兆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7)黑1085执1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克俊审判员 鹿钦君陪审员 国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