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4刑初197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中专文化。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鄂仙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号牌为鄂M60661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仙桃市叶王路由南向北行驶。20时许,当车行至仙桃市新城大道与叶王路的交叉路口南端处时,摩托车前部先后与同向前方万某、胡某骑行的两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万某、胡某倒地受伤。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36mg/100ml。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胡某不负事故的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刘某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7日晚上7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号牌为鄂M60661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仙桃市叶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仙桃市新城大道与叶王路交叉路口南端时,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与同向前方分别由万某、胡某骑行的两辆自行车先后发生碰撞,致万某受伤。2016年7月20日,经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5.36mg/100ml。2016年8月2日,经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2016年8月8日,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审理还查明:被告人刘某已支付被害人万某医疗费40700元。仙桃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于2017年1月6日上午抓获被告人刘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刘某的驾驶人查询信息、号牌为鄂M60661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信息、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武荆楚酒检字【2016】第0494号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市一医法医司法鉴定所【2016】鉴字第327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平安行司鉴所【2016】交鉴字第9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仙公交认字【2016】第3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刘某的户籍信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号牌为鄂M60661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无驾驶资格驾驶号牌为鄂M60661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支付被害人万某医疗费407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彩云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人民陪审员 陈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祎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