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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财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解希芳、万胜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希芳,万胜军,刘文丽,王依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219号申请人解希芳,女,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万胜军,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申请人刘文丽,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依如,女,199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解希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胜军、刘文丽、王依如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3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胜军、刘文丽、王依如在内银行的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限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