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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秋云、刘爱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秋云,刘爱朋,李晓叶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177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红梅,系该公司龙华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秋云,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刘爱朋,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李晓叶,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秋云、刘爱朋、李晓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可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