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5812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新桥欧尚百货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桥欧尚百货大卖场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81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新桥欧尚百货大卖场,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文化路***号。经营者:金育敢,男,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桥欧尚百货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芝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郁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