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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广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辉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刑初4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广辉,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日被濮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6日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12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栾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广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崔中林诉赵广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裁定将被告人赵广辉尾号为6111的建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赵广辉在明知其工资账户已经被冻结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13日向其所在的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其二至三月份的工资共计13654.57元不再转入被冻结的工资账户中,2016年6月17日中拓公司向赵光辉的堂弟赵贝贝尾号的8181的建行工资账户内转账一万元,后赵广辉从赵贝贝处取出一万元。濮阳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至今,被告人赵广辉仍未完全执行完结。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赵广辉,宣读了证人崔某、王某证言,出示了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赵广辉银行账户信息,中国建行客户回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广辉转移财产,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被告人赵广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告崔中林诉赵广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裁定将被告人赵广辉尾号为6111的建行工资账户冻结。赵广辉在明知其工资账户已经被冻结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13日向所在的中拓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将其二至五月份工资共计13654.57元不再转入被冻结的工资账户。2016年6月17日中拓公司向赵光辉的堂弟赵贝贝尾号的8181的建行工资账户内转账一万元,后赵广辉从赵贝贝处取出一万元。2016年7月1日,濮阳县人民法作出(2016)豫0928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判决赵广辉赔偿崔中林医疗费124616.8元。判决生效后,赵广辉未履行判决。2016年8月12日崔中林立案申请对赵广辉强制执行,截至2016年10月17日,赵广辉共支付崔中林3100元,剩余款未执行。另查明:被告人赵广辉接到电话通知后2016年12月25日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有证人崔某、王某证言、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崔中林申请执行赵广辉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执行报告,立案审批表,崔中林强制执行申请书,赵光辉银行账户信息,中国建设银行可会回单,赵广辉要求支付二至五月工资的申请,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辉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广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被告人赵广辉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广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戴文顺审判员  后利珍审判员  马东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继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