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铜仁梵天药业有限公司与玉屏侗族自治县亚鱼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仁梵天药业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亚鱼乡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305号原告:铜仁梵天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梵净山大道禄福宫小区。法定代表人:方洪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双,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屏侗族自治县亚鱼乡卫生院,住所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亚鱼乡街上。法定代表人:严守印,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梅,鸿丰律师事务��律师。原告铜仁梵天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屏侗族自治县亚鱼乡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铜仁梵天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仁梵天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梵天药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铜仁梵天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江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珍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