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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廖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峰,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汉族,高中文化,娄底市娄星区广播电视局职工(停薪留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廖峰系娄星区湘中园天娱网络家园收银员。2017年4月12日晚,廖峰因打游戏输了钱,便产生从网吧木质保险柜内偷钱的想法。2017年4月13日8时许、14日2时许、15日1时许,廖峰采用将雨伞伞柄从保险柜开口处伸入保险柜内勾取对账单和现金的方式,三次分别从天娱网络家园木质保险柜内盗得现金1730元、1195元和500元,共计3425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廖峰明知湘中园天娱网络家园老板李某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后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长青派出所民警抓获,廖峰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廖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峰明知湘中园天娱网络家园老板李某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在公安民警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峰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廖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峰系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园天娱网络家园收银员。2017年4月12日晚,被告人廖峰因打游戏输了钱,便产生从网吧木质保险柜内偷钱的想法。2017年4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廖峰三次盗窃天娱网络家园木质保险柜内现金共计342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4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廖峰采用将雨伞伞柄从保险柜开口处伸入保险柜内勾取对账单和现金的方式,从天娱网络家园木质保险柜内盗得现金1730元。2、2017年4月14日2时许,被告人廖峰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从天娱网络家园木质保险柜内盗得现金1195元。3、2017年4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廖峰采用上述同样的方式从天娱网络家园木质保险柜内盗得现金500元。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廖峰明知天娱网络家园老板李某报案后,仍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被告人廖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提取笔录、照片、天娱网吧交接班对照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廖峰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峰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廖峰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退赔。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廖峰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廖峰退赔娄底市娄星区湘中园天娱网络家园人民币三千四百二十五元。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玉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