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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8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孔德华与潍坊美鸣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华,潍坊美鸣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254号原告:孔德华,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潍坊美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兴安街道恒信三合春城15#商铺。法定代表人:王丽。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孔德华诉被告潍坊美鸣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孔德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露?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