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旌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陈旌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机构代码73947714-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286号。法定代表人:陈贤方,局长。被执行人:陈旌志,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行审124号生效法律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旌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处罚款4000元、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旌志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陈新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