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98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