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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2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袁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霞,袁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073号原告黄霞,男,198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远,男,198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委托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霞与被告袁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霞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黄霞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林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