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民初7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姜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红,姜成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7581号原告:刘永红,女,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城关镇前进居委会解放北路13号21幢5户,身份证号码342128197503190322。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清文,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成辉,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办事处张家胡同26号1幢403户,身份证号码341201197209051318。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红��被告姜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永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红自愿撤回对被告姜成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永红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王 建人民陪审员 兰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静文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