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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瑞金市新耀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彭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金市新耀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彭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瑞金市新耀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金市沙洲坝镇大布4S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廖国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方蔚,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彭民,男,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彭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彭民在瑞金农村商业银行城郊支行账号为62×××29-000000的存款253911.78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彭民在瑞金农村商业银行金都支行账号为14×××85的存款253911.78元;三、冻结被执行人彭民在交通银行赣州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2×××99的存款253911.78元;四、冻结期限为一年,自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至二O一八年六月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易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