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行审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563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与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审563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路****号。法定代表人钱勤荣,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该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鹿城镇环北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广彬,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于2016年9月18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吴江交路罚字[2016]0923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阜南鑫业运输有限公司(皖K×××××)1、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2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于2017年6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公路管理处申请执行的吴江交路罚字[2016]092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戴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