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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宋立福与韩立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福,韩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宋立福,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石头沟村六社。被执行人:韩立影,女,1987年4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法特镇头台村十社。申请执行人宋立福与被执行人韩立影离婚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了(2014)舒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韩立影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韩立影下落不明,6月15日,同申请执行人沟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一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王险峰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刘鳕湾(此件共2页,共印5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