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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9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9599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旭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9599号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白塘商苑3号楼42室,组织机构码77324827-8。法定代表人:洪成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法,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旭华,女,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轶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