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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蒋舟敏起诉上海市公安局一案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初69号起诉人:蒋舟敏,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2017年6月19日,本院收到蒋舟敏的起诉状。起诉人蒋舟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3000万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媒体公开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消息。蒋舟敏为履行约定举报义务,按照《通告》写明的举报方式“也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举报”,2013年12月暂住德阳市期间,于德阳市长江西路邮政支局用挂号信向上海市公安局领导寄送了系列犯罪证据120份,按照《通告》中每份证据奖励30万元计算,上海市公安局应支付报酬3000多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蒋舟敏提供的身份证明和《民事起诉状》载明内容,蒋舟敏和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以及《民事起诉状》所涉合同的履行地均不在四川省德阳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蒋舟敏提起的此次民事诉讼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蒋舟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王洲海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