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6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刘佳齐、郑丹丹、韩洪波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刘佳齐,郑丹丹,韩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佳齐被执行人郑丹丹被执行人韩洪波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诉刘佳齐、郑丹丹、韩洪波分期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7日向三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佳齐、郑丹丹、韩洪波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健健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毅 关注公众号“”